今天是 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区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5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55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林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能动履职,部署专项行动的建议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积极稳妥的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涉碳领域的办案工作,为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截止目前,已有108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自愿采取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修复,认购碳汇量1.5万余吨,认购碳汇金额250万余元。

  一是强化工作统筹,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碳汇检察工作现场观摩会。6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在剑河县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碳汇检察工作现场观摩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杜树生出席并讲话,省人大代表张林鸿,省政协委员、县政协副主席夏永忠受邀参加,省、市、县70余名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参加。参会人员到剑河县革东镇屯州村全国首个“司法碳汇助推乡村振兴实践基地”进行现场观摩,剑河县检察院介绍了该基地建立的背景、经过,以及该院在碳汇案件办理、相关制度建立、与乡村振兴融合、品牌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二是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刊物、微信平台、新闻媒体等内宣、外宣途径,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工作,着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提升工作共识。如,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碳汇替代性修复司法确认案,被新华日报、检察日报等广泛报道;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被贵州日报宣传报道。69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检察助力多彩贵州建设”新闻发布会,就贵州省检察机关探索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双碳”领域案件办理能力。全省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和“培训+办案+研究”立体化精准培训模式,以案代训、以训促研、以研提质,着力提升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履职能力。2022年,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察蓝助力碳汇绿”生态修复专项工作,成立了由州院检察长任组长、各县市院检察长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骨干成立碳汇案件办案指导组,两级院一体化办理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件69件,认购碳汇量1.03万余吨,认购金额173万余元。结合办案实践,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联合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开展认购林业碳汇替代补偿工作的指引》,明确了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办案程序,有力推动工作规范化开展。目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也正在调研总结全省实务经验,拟于年底出台全省检察机关碳汇案件工作指引。

  二、关于多措并举提升认购碳汇公益诉讼案件质效的建议

一是积极搭建协作机制。黔东南、毕节等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合力破解工作难题。如,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与贵州大学会签《碳汇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专家咨询意见联络机制,与贵州省地矿局101地质大队建立合作框架协议,合力破解碳汇鉴定难问题;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业局签订《林业碳汇鉴定评估实施细则》,对申请认购碳减排量意见书的适用范围、流程、时间、计算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规范碳汇鉴定评估工作。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局、公安局联合制定《毕节市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机制》,明确先行先试探索“公益诉讼+碳票交易”的办案新模式,为“检察+碳汇”提供制度支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拟按照“做实一个领域,就搭建一个领域的协作机制的工作思路,适时与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

  二是审慎开展个案探索。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我省目前仅有林业碳汇的客观实际,综合考量受损公益与碳汇种类的一致性,受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服务功能与固碳减排的关联性,审慎在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案件中探索开展“以碳代赔”。准确界定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属性,防止将认购碳汇泛化成“口袋式”责任承担方式。坚持损益一致原则,购碳汇尽量在林业碳汇试点区域内选择。此外,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公开听证平台,邀请林业、环保和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充分论证碳汇补偿在修复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和可行性,推动解决认识分歧、达成一致意见,以公开促公正,避免办案“一刀切”和“蹭热点”。

三是协同加强资金监管。协同法院、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认购碳汇金的资金监管,及时跟进监督法院裁判执行情况,坚决防止“纸上”整改、“空头”判决的现象发生,坚决防止以诉讼判决为分界,懈怠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法定职责。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剑河县林业碳汇案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林业碳汇案件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制度和依据。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认购林业碳汇替代补偿工作的指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的碳汇补偿款,可以通过贵州单株碳汇平台购买碳汇,也可以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生态修复专账。由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本着稳妥可靠的原则,按照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用于生态修复工作。碳汇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

  三、关于围绕“双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的建议

  一是坚持府检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省检察机关在探索实践中,始终牢牢把握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制度定位,充分尊重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代表的地位和作用,立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络、座谈磋商、搭建机制,协同行政机关共同推进“双碳”工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会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研究制定林业碳汇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双碳”工作合力。

  二是拓展工作思路,拓宽案件渠道。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探索的方向主要是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修复、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类型主要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聚焦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的建设,能源、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问题,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双碳”管理职责的行为,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三是强化调研分析,助推诉源治理。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双碳”案件已经具有一定体量和规模,工作成效较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化“司法办案+调查研究+检察建议→制度机制建设”的工作模式,及时梳理总结办案实践情况,深挖根源问题、监管漏洞,适时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堵漏建制、完善监管。同时,进一步做实跟进监督工作,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关于选树检察品牌,推广先进经验的建议

一是服务大局能动履职。主动对接融入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通过司法办案助力碳汇监管、交易等规范化发展,助力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司法转换通道。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通过单株碳汇平台购买碳汇,助推生态扶贫和乡村振兴。

  二是宣传推广“贵州经验”。2022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就“碳汇+检察”工作向最高检做了专题报告。今年初,最高检碳汇专刊转发了《贵州积极探索“碳汇+检察”“四个三”为“多彩贵州公园省”添彩“检察蓝”》。65日最高检召开的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剑河县院诉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今年全国“两会”上,王永金检察长结合我省碳汇实践经验,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议案,建议将碳汇内容纳入森林法。

三是结合“三创”工作,打造“碳汇+检察”工作品牌。今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了“创特色、创经验、创品牌”的工作要求,剑河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先行先试的工作实践经验,打造了“剑蓝·碳绿”检察品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下一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将着力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抓好典型案例培育、打造亮点品牌、创新工作经验、创造理论成果,大力推广经验做法。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特别关心,恳请您一如既往监督和支持贵州检察工作。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州省人民检察院

202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