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光俊)近日,锦屏县检察院对涉嫌失火犯罪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湖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森林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被采纳。
经查,2016年1月5日,王某湖与其妻等四人在锦屏县偶里乡皎洞村“打洋”山场炼山造林时,失火造成708亩山林被烧毁。案发后,王某湖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救火。案发之初,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湖还未赔偿损失,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提请锦屏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依法对王某湖批准了逮捕。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受损失户的谅解。3月16日,该院驻所检察室依法对王某湖失火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卷基础上,征求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意见,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综合各方意见和情况后认为,王某湖失火罪属过失犯罪,案发后本人及其家属能积极赔偿受损失户,到案后认罪态度始终较好,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王某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再进行羁押已无必要。3月18日,办案检察官遂依法向森林公安局发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依法变更强制措施。3月21日,森林公安局采纳了该建议,及时对王某湖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强化对强制措施的监督、适用,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该举措既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执行非羁押诉讼制度。今后工作中,该院将继续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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