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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监所科“三转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时间:2014-03-31  作者:何旭东  新闻来源:本网  【字号: | |

  本网碧江区消息(通讯员  何旭东)碧江区检察院监所科通过“转变执法观念、转变工作作风、转变监督方式”,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升了检察监督职能,得到了群众好评。 

  一、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的认识,确立先进的法律监督理念。落实和强化监所检察工作,首要解决的就是执法理念的更新问题。因此,监所检察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将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人权保护上来:一要把过去“惩罚与改造”为主的刑事政策向“突出教育改造”转变,体现出刑罚执行监督的先进性和时代性。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对在押人员人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其的合法权益;二要改变过去认为在押人员是“坏人”是“另类”的看法,经常深入在押人员“生活、生产、学习”三大现场,认真接受在押人员的申诉、咨询,耐心地和情绪不稳定的在押人员谈心。关注病、老、残及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生活、生产和学习。如:该院驻所检察室在日常巡视检察中发现,涉嫌抢劫犯罪的在押人员杨某情绪极不稳定,曾经自杀过,驻所检察官决定立即与其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到,杨某系聋哑人,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希望申请法律援助。经调查发现,杨某系安徽人,其近亲属不在身边,本人无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其家里亦没有经济能力代其委托辩护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驻所检察官及时与碧江区司法局取得联系,为杨某申请了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杨某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 

  二、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监所检察效能。监所干警通过整治“庸懒慢浮贪”,将“当日事当日毕”、“谁主管谁负责”工作作风落实到位,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不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庸人,坚决不做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的懒人,努力提升监所检察效能。例如,2014年2月17日,驻所检察室干警在例行巡视检察过程中,在押人员张某申诉不当关押,驻所检察室干警立即向本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办案部门了解案情。经调查,张某于2012年8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后同案犯石某提起上诉,同年8月27日,此案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截止2014年2月17日,张某被羁押满1年6个月,但再审法院未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张某具有不当羁押情形。当日经报检察长批准后,向办案机关发出对在押人员张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得到办案机关采纳,次日张某被取保候审出所。此案快速及时的办理,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转变监督方式,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监所检察转变监督方式,一是加强与看守所的协调和配合,改变过去以法律监督者自居的监督方式。建立在监督中密切配合、在配合中有效监督的工作方式,驻所干警既要做好监督员,又要做好辅导员,经常与看守所工作人员沟通和交流,使其能够主动自觉接受检察监督。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普及,积极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驻所检察室干警多方位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和工作经验,对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刑法、刑诉法问题,甚至有关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民法问题进行耐心细致解答,对部分在押人员从法律上、生活经验上进行心理辅导,促其接受现实,减少对抗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