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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院联合多部门出台意见加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
时间:2018-04-28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  【字号: | |
  
   

   近日,赫章县院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恶意诉讼的意见》,加强对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赫章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进一步归纳了虚假、恶意诉讼的范围,将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行为明确为虚假、恶意诉讼行为。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重点审查,注重防范和发现虚假、恶意诉讼的九种情形。一是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二是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三是虚构法律关系,原告诉请存在明显不合情理之处,被告不提出抗辩或者虽提出抗辩但抗辩内容与诉请没有直接关联的;四是应当出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者故意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五是原告与被告(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战友、同学、同事等特殊关系,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的;六是当事人调解意愿异常迫切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的;七是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的;八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九是诉讼活动中有其它异常现象的。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依法诉讼和诚信诉讼的宣传、虚假及恶意诉讼责任的告知,做好虚假、恶意诉讼的预警和防控,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抵制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意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虚假、恶意诉讼的控告、举报应当受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查办。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恶意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并定期或不定期就虚假、恶意诉讼案件的防范和查处情况、典型案例进行交流,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同时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恶意诉讼信息共享,加强对虚假、恶意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遏制虚假、恶意诉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