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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检察官雨中出庭公诉贩毒案
时间:2017-06-28  作者:彭家龙  新闻来源: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2017年6月25日上午11时,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兴仁县检察院公诉人对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活动在兴仁县剑平池公园进行,审理过程历时一个小时,300余群众观摩了庭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开始与罗某某联系,请罗某某帮其联系出售其从云南购买到兴仁贩卖的毒品海洛因。2017年3月6日18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在兴仁县马家屯清真寺广场门口贩卖时,被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王某某携带的毒品嫌疑物一包,净重69.3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庭审期间,公诉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针对性的讯问,并就其犯罪事实先后出示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通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较好的完成了指控犯罪的任务。在庭审中,公诉人根据毒品的危害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对过往群众宣传了防毒、拒毒、禁毒的必要性,并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坦白情节,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的量刑建议。兴仁县人民法院对该院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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