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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时间:2012-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狱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监狱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收监、出监检察

  第一节 收监检察

  第五条 收监检察的内容:

  (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

  (三)监狱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第六条 收监检察的方法:

  (一)对个别收监罪犯,实行逐人检察;

  (二)对集体收监罪犯,实行重点检察;

  (三)对新收罪犯监区,实行巡视检察。

  第七条 发现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

  (二)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五)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六)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第二节 出监检察

  第八条 出监检察的内容:

  (一)监狱对罪犯的出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罪犯出监有无相关凭证:

  1.刑满释放罪犯,是否具备刑满释放证明书;

  2.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3.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4.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罪犯,是否具备离监探亲审批表、离监探亲证明;

  5.临时离监罪犯,是否具备临时离监解回再审的审批手续;

  6.调监罪犯,是否具备调监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