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贵州省拟正式推荐对象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经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贵州省第十次全国检察“双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确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拟正式推荐对象;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代潘菊同志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拟正式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如反映问题,可在公示期间直接向贵州省第十次全国检察“双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书面举报违法违纪的,应署实名。
电话:0851-86697710;0851-85837320。
联系人:邵 丰 凌玉泉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东路2号,邮编550081
附件:1.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2. 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省拟正式推荐对象简要事迹
贵州省第十次全国检察“双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评选条件
一、“全国模范检察院”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胸怀国之大者,模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能动履行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班子和队伍团结协作,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检规,纪律严明、风清气正,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赞誉。近五年来各项工作成绩卓著,经过时间检验,堪称楷模。近五年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
二、“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绝对忠诚。恪守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在全面依法治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一线埋头苦干、成绩突出,办理的案(事)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时刻敢于斗争、奋力拼搏,做出显著成绩。坚持司法为民,紧密结合执法司法办案,热忱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和各项党纪检规,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专职从事5年以上检察工作且无违纪违法行为。一贯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
附件2:
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省拟正式推荐对象简要事迹
一、全国模范检察院正式推荐对象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该院办理的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国指导性案例;办理的乌江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国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在全县22个乡镇成立法治扶贫和法治振兴站,以“检察之治”助力“社会之治”,经验做法获铜仁市改革创新奖,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2020年以来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2018-2020年度全省文明单位”、“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省“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贵州省“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等荣誉。
二、全国模范检察官正式推荐对象
代潘菊。女,1981年3月出生,白族,中共党员,大
学本科,现任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该同志办理的多个案件获评为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指导办理的纳雍县龙某某等人涉恶案系贵州省唯一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参考案例。2020年获评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个人;参与涉黑案专案组办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集体”。2021年获评贵州省最美劳动者、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2022年荣获全省优秀基层检察官;当选贵州省十三届党代表。2023年获评全省“最美清风廉政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