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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白皮书 (2018年——2022年)》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白皮书
2018年——2022年)



前 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是“五位一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新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201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贵州成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022年年初,国发【2022】2号文件赋予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开启了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7月授权试点、2017年7月正式立法确立以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成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参与环境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强大助力。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嘱托,紧紧围绕“多彩贵州公园省”总目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第一部分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开始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探索。2017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立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成为最早构成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四大领域之一。贵州作为首批列入试点的十三个省份之一,无论是试点期间,还是正式立法全面推开后,我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减数不减力、重量更重质

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及资源领域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39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11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6件。随着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健全完善,办案流程更加规范,更加注重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和公益保护的“老大难”问题。其中,2018年立案5475件,2019年立案4919件,2020年立案3501件,2021年立案2570件,2022年立案1925。2018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438件,2019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824件,2020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229件,2021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52件,2022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73。2018年起诉11件,2019年起诉10件,2020年起诉35件,2021年起诉62件,2022年起诉8件。

















二、检察公益诉讼范围不断丰富拓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仍是主要领域

从检察公益诉讼试点之初,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就一直是检察公益诉讼最主要的办案领域,历年来在办理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占较大比例。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从立法最初的四大领域发展到现在的“4+9”,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仍是最主要的领域。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230,其中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领域18390件,占所有案件的60.46%,食品药品安全领域4576件,占所有案件的15.0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50件,占所有案件的1.48%;国有财产保护1959件,占所有案件的6.44%,其他领域4855件,占所有案件的15.96%。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各年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分别为74.44%65.74%62.18%53.60%37.35%

三、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治理效能,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一重要精神,履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职责,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并通过民事诉讼对受损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有效修复。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而实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少数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18390件,民事公益诉讼2599件,二者比例约为7:1发出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诉前检察建议17116件,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14954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诉前检察建议采纳率均处于较高水平,2018年以来分别为:97.25%95.23%96.68%97.48%99.85%,绝大部分公益损害问题在诉前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重在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国家治理的制度初衷,坚持行政公益诉讼优先,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制度价值,通过督促依法行政实现公益保护的根本目标。

四、案件分布情况具有地域特色,办案规模总体符合地方发展状况

由于生态环境及资源分布原因,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前三的地区为:黔东南州立案办理2989件,占16.26%;毕节市立案办理2605件,占14.18%;遵义市立案办理2443件,占13.28%。其他地区:分别为:黔南州立案办理2399件,占13.05%;贵阳市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61件,占全省该领域办案数的11.75%;黔西南州立案办理1847件,占10.04%;铜仁市立案办理1770件,占9.62%;安顺市立案办理1197件,占6.5%;六盘水市立案办理979件,占5.32%

五、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质量较高,诉求得到人民法院全部判决支持

检察公益诉讼的刚性最终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保证。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2件(含2017年起诉结转2件),全部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求,保证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同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撤回起诉,2018年以来共撤诉6件。对于部分起诉到法院后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的案件,基于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探索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体现行政公益诉讼协同之诉、督促之诉的制度特点,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公益的目标导向和双赢多赢共赢的价值追求。



第二部分 工作主要开展情况

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检察公益诉讼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科学分析形势和任务,自觉将检察履职融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与大生态、长征文化公园建设、贵州生态文明先行区等重大战略的契合点,进一步增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聚焦生态文明建设精准发力,更好服务人民美好生活和促进国家治理,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一、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刚性

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办案理念,狠抓办案质量,深入贯彻“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经诉前程序相关单位仍拒不履职,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的,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彰显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刚性。

(一)强化责任担当,助推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坚持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聚焦重点问题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定位,助推解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与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对生态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高质量公益诉讼检察助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彻底整改。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安顺市检察机关聚焦辖区工业园区环境突出问题,能动履职,推动有关部门对发现的594个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清单销号,促进企业新建、完善污染防治设施82个、危险废物暂存间161个,15家重点涉排水企业投入专项资金17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厂实施技改,推动园区对187个雨污管网问题点位完成改造,有效解决园区环境污染乱象。2018年最高检挂牌督办的紫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安顺市紫云县检察院对企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立养殖场,对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造成隐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解决水源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了广大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紧盯问题持续监督。全省检察机关以案件办理质量为核心,将开展“回头看”作为巩固公益诉讼办案成效、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针对行政机关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彻底或者又反弹回潮的案件,持续跟进监督。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农村违法堆放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整改后,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在同一地点环境污染“反弹回潮”,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问题彻底解决,被最高检评为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三)建立一体化机制,以专案凝聚更大监督合力。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律,加强内部协作与配合,构建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整合办案资源,提高办案质效。2021年省院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规定(试行)》,通过强化上下各级协作,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有序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办理案件的整体效能。通过一体化办案方式,调集全省三级院办案力量,省院先后立案办理了刀靶水红色文化资源“1号案”、高寨水库饮用水源污染案、“乌江专案”等有影响的案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发挥专项引领作用,系统解决行业领域问题

全省检察机关树立系统观念,注重发现领域、行业系统案件规律,紧盯问题深挖细查,形成集成效应。密切关注蓝天保卫、碧水保卫、净土保卫、固废治理和乡村环境整治等方面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事件,通过重点办理相关领域的典型案件,从而推动解决在该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将促进相关领域综合治理、行政机关立章建制、法律法规制度完善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延伸。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盯紧重点、抓好落实,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警示一面”的治理效能。在深入推进最高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推动形成贵州公益诉讼检察多元化品牌,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部署开展“碧水润家园”专项行动,对全省大江大湖大库进行拉网排查、全景式治理,督促清理河道520余公里,清理水域面积11.9万余亩,清理岸线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9.4万余吨。黔东南州黄平县检察院通过办理县水务局怠于履行?阳河支流洋龙滩河污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积极开展类案监督,促进制度治理,就该县苗里河、余庆河、红梅河、?阳河等流域水污染问题现状、监管漏洞及制度缺失,向该县水务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当地水生态环境治理。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生活污水垃圾、畜禽粪污染、土壤污染环境问题,排查案件线索1904件,立案1874件,诉前程序1793件,起诉90件。黔南州贵定县院在对农村易地移民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排查中发现旧房地基未破、碎石未清理、土层薄等现象,未达到复垦目的,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检察机关向县扶贫办、农业农村局以及各镇街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后,在自然资源后续抽查中,各镇街易地移民搬迁就发拆除复垦复绿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

三、立足检察职能,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立足丰富生态文明资源禀赋,推动高水平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以高度的检察自觉守护多彩贵州。

(一)打好长江保卫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作为长江上游地区唯一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检察机关时刻绷紧生态环境保护这根弦,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持续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乌江、赤水河等水系主要干支流的环境资源保护。针对乌江干流构皮滩水电站河段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通航安全隐患等损害公益问题。2022年12月,省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乌江专案”,通过一体化办案模式抽调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三地检察机关组成专案组。经过共同努力和各方协同推动,乌江干流构皮滩水电站河段漂浮物污染、通航安全隐患等问题已得到基本治理。铜仁市石阡县检察院办理的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案,针对重晶石生产废水外排污染水体、淤塞河道和水库问题,经检察建议督促水务部门,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令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推动境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维护沿河群众饮水安全。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典型案例。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以个案推动全行业治理,督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保护了麦架河生态环境安全。该案入选第四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二)赓续红色血脉,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作为红军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和革命老区精神的重要孕育地,贵州是一片红色的沃土。习近平总书记嘱托贵州要充分保护利用红色资源向党员干部进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长征时期留下的很多红色文化资源都是依附在自然环境之上,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必然导致红色文化资源的难以修复或永久灭失。为更好地保护贵州红色文化资源,贵州检察机关探索将红色文化资源纳入公益保护范畴,与生态环境保护一体谋划和推进,形成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贵州样本”,培树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红色资源保护品牌。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刀靶水是中央红军长征途中成功阻击敌人进犯,保卫遵义会议胜利召开的重要战斗遗址,20205月,针对刀靶水红色文化遗址缺乏保护问题,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贵州省检察机关红色文化保护1号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的红色资源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10月,省检察院与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下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文物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协同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和文化主管职能作用,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文物保护。2020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红色文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0件,提出行政公益诉讼13件。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55次,召开听证会10次,形成保护红色文化的相关工作机制6个。促进对红色文化资源设施修复297余处,帮助争取协调保护维修资金2400余万元,促进行政机关完善保护机制2

(三)聚焦传统村落保护,留住美丽乡愁。传统村落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中华民族社会变迁“活化石”,是人居环境系统的物质基础。目前我省累计有725个村寨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传统村落不仅承担了传承历史文化的积极作用,而且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黔东南州目前拥有415个中国传统村落,数量位居全国地级市第一,是全国传统村落最集中、活态保护最完整的区域。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率先在全国创新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项行动。共立案办理传统村落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78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73件,提起公益诉讼12件。通过专项活动,支持督促住建等部门制止违规建房281次,完善传统村落消防设施407套,整改集中饮用水源地42个,清理各类生活垃圾375.2吨,抢救古建筑、古文物61个,促进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落地3.2亿元。榕江县检察院诉该县栽麻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案,为全国首例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台江县检察院在办理传统村落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为防止传统村落风貌损失继续扩大,探索制度创新向法院申请发出《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2022年,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专项监督”,推动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困难、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特色产业发展后劲乏力、人居环境相对落后等问题有效解决。并结合民主特色存在保护,积极探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公益保护,助力提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丹寨县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推动文体广电旅游局启动了“排牙苗族生态博物馆”项目建设,促成排牙村入选全国非遗旅游村寨。

(四)守好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生态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司法保护,拧紧耕地“安全阀”。2020729日,自然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贵州为“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四个试点省份之一,毕节市七星关区、黔西县(现黔西市)为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贵州省、市、县(区)三级检察机关积极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按照高检院和自然资源部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毕节市检察院在试点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复垦土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有力助推行政机关保护耕地取得实际效果。 经验做法入选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建设美丽中国的探索实践——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成果案例汇编》。毕节市、县两级院结合试点期间的执法办案情况,与自然资源部门、法院签订了《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土地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试点工作机制》等协作机制。毕节市检察机关针对电捕蚯蚓行为严重破坏了土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向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正在泛滥的电捕蚯蚓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通过打响“蚯蚓保卫战”,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央一号文件将蚯蚓保护纳入其中,对促进全面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规范蚯蚓利用管理,引导提升公众保护意识起发挥积极作用。

四、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完善生态修复方式

探索构建“司法办案+生态修复”机制,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方式方法,守护大美贵州绿水青山。

(一)制度创新,加强生态修复的探索性研究与实践。立足现有法律制度,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检察运用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遵义市办理的全省首例涉喀斯特溶洞地质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违法行为人强占国有溶洞、集体土地经营山庄,违法排污的行为对地下河水、土壤造成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经过反复论证,以主张期间功能损失费的方式,通过虚拟成本计算法,确定生态修复损失。该案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网、中国新闻网等央媒及地方媒体纷纷报道,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大众对恢复性司法践行力度的热议和关注。

(二)多项选择,确保生态恢复落到实处。以“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多种方式,通过支持起诉、诉前程序、提起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公益诉讼途径,督促恢复植被、修复受损生态,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2066万元,倒逼涉案企业升级改造技术,主动修复、减少排污,主动走绿色循环经济之路。与有关部门共建“补植复绿”基地160个,省检察院、贵阳市检察院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挂牌落成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三)以“碳”为探,创造性引导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黔东南州剑河县、铜仁市江口县、毕节市金沙县等检察院紧紧围绕新国发2号重大战略实施,以林业碳汇试点为契机,在办案中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创新性运用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剑河县检察院以“诉前磋商+专业评估+碳汇补偿+司法确认”的办案模式,提起全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江口县检察院以当事人同意、法院支持、符合替代修复条件且有专业碳汇测算报告“三要素齐备”为原则,审慎审查把关碳汇补偿修复案件;金沙县检察院突破地域限制,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域认购“碳汇”替代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为检察机关参与和助推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有益尝试和司法借鉴,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广泛关注。

五、探索跨省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丰富流域保护制度

为破解生态环境保护“上下游不同心、左右岸不同行”顽疾,建立了一批跨省、跨市(县)检察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广泛协作。201811月,省检察院牵头与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开启了四省市检察机关对长江上游重要支流赤水河及乌江流域齐抓共管新模式。最高检时任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点赞贵州牵头建立四省市检察机关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2020728日,省检察院组织省内涉乌江七个市州院召开乌江流域保护检察协作行动启动会,共同签署了《乌江流域保护检察协作行动方案》,开启了贵州各级检察机关对“乌江流域”齐抓共管新模式,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强有力的检察服务和保障。20214月省检察院与四川省院结合两地实际,共同签订了《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促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解决川黔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问题。赤水市院与四川省古蔺县院签订的《关于开展接壤地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跨省检察协作意见》,被最高检官方微信、微博报道,被认为是“将跨区域保护司法协作全面升级为2.0版”。围绕大江大大湖大库,形成跨省际跨市州协作机制70余个。

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最高检自立案件——万峰湖系列专案,黔西南州挂牌设立了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联络室,与云南、广西检基层察机关共同签署了《关于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推动“两省一区”同步发力对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开展整治。在推动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协同作用,积极推动做好产业发展下半篇文章。

六、加强沟通协作,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建立健全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联系机制,打造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朋友圈”,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牵头开展“四省三级两长护河大巡察”。2019年初,贵州省检察院牵头与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检察院联合共同开展检察长、河长“四省三级两长护河大巡察”活动,携手共推河湖生态治理和保护。全省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共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环保公益组织等参与,共开展护河大巡察活动88次,共有178名检察长(含副检察长)、497名河长、662个部门参加,共同促成3000余个环境问题获得整改整治,针对护河巡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9份,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整改落实,有效推进了河湖生态治理和保护。安顺市院、西秀区院联合市河长办、西秀区河长办在千峰河开展“两长护河大巡察”活动中,发现沿河企业轿子山煤矿存在生产废水直排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市“河长办”和市环保局,共同推动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轿子山镇政府等有关单位采取约谈企业主、共同座谈、实地督查和加密监测等有力措施,合力监督轿子山煤矿开展整改。2021年,省检察院与省林长办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全面开展涉林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各级林长及相关部门落实依法治林管林责任,形成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合力。黔西南州安龙县检察院发挥“林长+检察长”制度优势,针对本县洒雨镇团结林长期缺乏有效管理,导致林场界限不清,大量林地被非法占用和开垦,林地面积锐减,承租公司长期欠缴租金等问题,与县林业局、洒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多次会商,形成了勘界、回收、保护、开发的分步治理措施。敦促洒雨镇人民政府通过诉讼追回欠缴24.255万元租金及违约金,同时完成了测量勘界、农户确权登记、签订林地租赁协议等工作,并种植了1300亩茶叶带动地方产业发展。

七、以案释法强化宣传,引领绿色生活方式

努力将案件办成法治教育样本,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专题片、微电影等,突出宣传公益诉讼工作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突出宣传公益诉讼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热点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一)以案释法接地气入人心。通过在案发现场公开听证、公开开庭审理,强化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关岭县高寨水库是该县唯一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服务人口约10万人。水库上游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河,沿岸村民向河中直接倾倒生活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导致高寨水库受到污染。跨区域污染加大了工作难度,多年治理没有明显效果。省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成立了安顺、六盘水两市及案涉区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办案组,向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迅速整改。为客观评估整改成效,20201126日,省检察院在关岭县举行公开听证会,5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听取5家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说明,3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直观地公开展示污染整治效果,得到参会人员一致认同。

(二)深化警示教育警钟长鸣。2019年,贵州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在贵阳市清镇市正式建成启用。基地融合室内数字化与多媒体互动,集中了法治宣传、警示教育和工作成果展示三大功能。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提升民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民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三)微电影宣传深入人心。2018年,黔东南州院根据办案实践创作了国内首部生态环境保护题材的院线电影《我是检察官》,入选中政委70年70部优秀政法题材影视作品。六盘水市钟山区院针对水城河保护问题,拍摄《凉都河变奏曲》微视频,宣传讲述检察机关水源污染公益保护工作,在中央政法委举行的全国第五届平安中国“三微”比赛中荣获“最佳微视频奖”和“最佳摄影(影片)奖”。



第三部分 下步工作打算

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创新突破、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政治自觉,更加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新要求,不仅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中重要地位和制度价值的权威确认,更是对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更大期待和更高要求。随着检察公益诉讼由高增速逐渐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调质效优先导向,更加强调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治理效能,为建设生态文明现行示范区,建设大美贵州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是更大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新期待。认真落实好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部署,认真贯彻好最高检关于“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要全面发力”的要求,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抓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呵护美丽贵州建设,让检察履职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提升群众“满意指数”。

三是坚持协作联动,打造公益保护共同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推动公益诉讼拓展案件范围、检察建议落实、办案配套制度等纳入地方立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会商,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诉讼程序、生效裁判执行等方面形成共识。与行政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磋商程序,发挥提醒、沟通、督促功能,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推广圆桌会议、第三方评估、宣告送达、公开听证等,多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保护。

四是进一步推动检察履职融入社会治理。更加注重案件质效,严格诉前检察建议制发程序,严把检察建议质量,坚持问题找准、建议可行、积极有效,直接促进社会治理。结合监督办案,深入分析研判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建议。充分运用新媒体,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讲好法治故事,加大法治宣传,营造公益保护氛围。

五是加强理论研究,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夯实基础。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和丰富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夯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通过对相关法律研究,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法律适用,通过办案机制研究,提升办案规范性。推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工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实现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有机融合、相互促进。